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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买房并登记在一方名下,分手后另一方能主张吗?因为考虑结婚之后将产生较多的生活问题,比如子女抚养等,因此现在有些恋爱男女互相确定终身后,会选择同居生活,接着先将头等大事,供生活居住的房子买了。但是,坚持爱情长跑也会疲倦,一旦出现严重情况直接导致分手,那么现在双方不得不解决共同购买的房产,可是现在房产又登记到其中一方的名下,有些人就担心无法主张房产。 能否主张该房产首先得先区分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按如下规则处理: 1、按约定 因为买房这种事属于双方自由的意思表示,所以首先看双方就这个是否有约定,双方有约定的就按照约定处理。 比如,约定购置的房产属于共同财产。 2、无约定 (1)一般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就归谁所有; (2)不需要登记的,谁购买、使用、保管、照顾就归谁; (3)双方共同购买、使用、保管的,以协商的方式解决; (4)不能协商解决的,根据出资的份额来确定怎么分割; (5)不知道归属于哪方的财产,一般会认定为共同财产。 所以,按照上面的规则,虽然有按照实际登记的情况确定分割的权限,不过你们购置的房产首先明确为共同购买,所以这个时候还是双方协商解决。不过,协商的时候,都不想变卖房子的话,那么没有其他解决方法的话,只能一人获得房子,并补偿另一方相应借款。
文章分类: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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