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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财产
同居财产是男女双方或者一方在同居期间取得的合法收入及财产,可以分为个人财产以及共有财产。同居财产的范围在实践中一般包括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家禽、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其它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分割同居财产时,若双方有协议的,则根据协议处理;若没有协议或者协议无效的,则根据平均等分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
同居子女
同居子女虽然非婚生子女,但是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居子女的父母虽然没有建立起婚姻关系,但必须对同居生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和教育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解除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是虽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但在某些方面与婚姻关系相似的,同居关系可以解除。双方都是未婚的同居关系可以自行解除,不需要到法院去解除。双方都是已婚的,或者其中一方是已婚的,其同居关系就可到法院去进行解除。在解除同居关系中,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发生了纠纷的,可以到法院去起诉解决。
同居债务
同居生活总会对未来产生期待,但现实生活总不会一帆风顺,同居期间难免会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债务。在同居期间债务问题并不是那么突出,一旦同居关系解除,债务由谁偿还的问题容易凸显,随着同居的现象越来越普遍,同居期间的债务问题也越来越受关注。
同居债务是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共同债务的,双方共同偿还,一般都是平均分担债务,债权人可以向双方追讨。同居个人债务的就由个人偿还,同居另一方不用偿还。
未婚先孕
未婚先孕是男女双方没有登记结婚而女方就已经怀孕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男女婚前同居的现象越来越多,未婚先孕也不少见,由此产生的纠纷也不少,例如是未婚先孕堕胎,女方身体受损,男方需承担的责任等。
未婚先孕涉及诸多问题,包括未婚先孕的合法性、未婚先孕的计生问题、堕胎流产的治疗费的承担、孩子的户口抚养、女方的劳动权益等。
分手费
在生活中,男女双方恋爱,在分手时总会出现各种纠纷,分手时要求付分手费,或者一方觉得为对方付出较多,要求对方为自己的青春“买单”,要求支付青春损失费。
但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都没有将青春损失费划入精神损害赔偿的范畴。也就是说,要求赔偿青春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许多的青春损失费官司中,大多数都是以原告败诉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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