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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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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设立
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有书面合伙协议;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有合伙企业的名称;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
合伙人通常是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一般而言,合伙人的权利为经营合伙企业,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享受企业的收益分配;义务为遵守合伙协议,承担企业经营亏损,根据需要增加对企业的投入等。
与公司有关的诉讼
1、协助客户处理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等与股东权利实现有关的诉讼。
2、协助客户处理公司决议纠纷、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等公司治理过程以及控制权争夺中引发的纠纷。
3、协助客户处理公司合并、分立、增减资、解散、清算等公司变更中引发的纠纷。
4、协助客户处理在日常运营、劳动人事、、刑事、行政方面等引发的诉讼纠纷。
合伙企业解散
造成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包括如下:1、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同时,对于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是应当解散的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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